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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人格囚徒的兄弟是谁(在明代,如果官员犯了罪,都有些什么检举的途径)

  • 2023-08-02 16:01:11
  • 来源:编辑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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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明代,如果官员犯了罪,都有些什么检举的途径

明代官员犯罪可由以下途径来检举

第一种是自举,就是官员检举自己的犯罪行为。就像现在的自首一样。在明代,只要犯罪的行为太恶劣,又能积极第处理后事,一般情况下,自举的官员都免除处罚。

第二种是告发。

1 通过法定机关监察御史,巡抚,按察司,给事中等部门官员的告发。这些法定机关都有监督检举的职能,所以这也是明代主要检举官员的途径。

2 任何官员只要发现他人有犯罪行为都可以检举,可以上级检举下级,也可以同级相互检举,也可以下级检举上级。

3 皇权控制之下的特务机关东厂,锦衣卫,西厂,内行厂也负责监督官员不法行为。

4 普通百姓有权利告发官员不法行为。例如.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对举报十分重视,他赋予民众将贪官污吏“绑缚赴京治罪”的权利。

明代的这些监督机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,法定机关在监督官员不法行为中能发挥主要作用,那么必定吏治清明,社会安定,反之,则会导致盛行,政治秩序失衡.


有人说唐朝很少有案,是真的吗,你怎么看

万恶淫为首,百行孝当先。

这句出自明朝《古今贤文》的名言,相信各位并不陌生,然而纵观古今,其实不止唐朝,历朝历代虽有各类犯罪与律例见诸史册,但与“淫”相关的犯罪案件却鲜有记载,最近我恰巧看到一则典故,由此引发许多思考,费尽心思查了许多资料后,将所想感悟说与诸君听,尽可能探知古人的真实面貌,还历史以。

“犯少”的原因之一,大概有如下三点:

首先,吏民,常以“和奸”论。

法律史学家程树德著有一本《九朝律考》,其中记载了一则“奸部民妻”的案例,条引于宋代全科文献《太平御览》,该案例大致经过为:

谢夷吾身为汉朝的荆州刺史,率部来到南阳县,正巧遇到孝章皇帝也在南阳狩猎,县官趁机禀报,称有亭长民女,为了不影响亭长与民女的声誉,便将此事论为“和奸”,即“”。

(注:亭长即是古代掌管地方治安的官吏,相当于现今的派出所所长。)

谢夷吾听完汇报以后,当即斥责县官:“亭长”是皇帝下诏选出,身着“朱帻”的官吏,自己本应守法尽责,如今却领头犯案,且让三老、孝悌等乡官按律严加治罪。

最后便把亭长由“和奸”改为罪,按照法律将其严惩。

(注:三老,为古代掌管教化的乡官,一般具备“ 正直、刚克、柔克“三种德行,且是乡中长者,德高望重。孝弟,性质与三老相同,皆是主掌教化的乡官。)

(谢夷吾·字尧卿)

由此来看,如果不是谢夷吾的深明大义,秉公执法,再加上正好皇帝巡狩到此,恐怕这利用职权民妻的亭长便会逃过律法的制裁,而那位被的民女,也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。

这也体现出为何古代犯少的原因之一,即在汉代,很多发生于民间的罪,或许会以“和奸”,即“”论处,而并不会上升到的程度,其严重性自然与罪无法相提并论。

《太平御览·良刺史下》:谢夷吾,字尧卿,山阴人。为荆州刺史,遇孝章皇帝巡狩,幸鲁阳,有诏敕夷吾入传录见囚,有亭长奸部民者,县言和奸,上意以为吏劫民何得言和。须臾,夷吾呵之曰:“亭长朱帻之吏,职在禁奸,今为恶之端,何得言和?”切让长吏治亭长罪。其所决正一县三百馀事,与上合。帝叹曰:“使诸州刺史悉如此者,朕不忧天下矣。”

同时汉代的律法属于初设阶段,虽然较之秦律有了明显进步,但仍有所局限,同时对于女性的权利保护并不重视,如《汉书・张汤传》中,便记载一则“郎官官婢”的案例:

官婢之兄向身为光禄勋的张安世举报,称自己的妹妹在郎官家中做婢女,却惨被郎官,然而张安世非但未予伸张,反而怒斥官婢之兄诬陷郎官清白!遂将此案件隐瞒下来,不予处理。

(注:光禄勋,相当于掌管皇宫警卫的官员,负责宫禁与各类警务,主要保护皇帝与后宫安全,当时担任光禄勋的张安世,也统领郎官。官婢,则为因罪被罚到官员府中做奴婢的女子,身份极其卑微。)

《汉书・张汤传》:郎淫官婢,婢兄自言,安世曰:“奴以恚怒,诬污衣冠。”告署適奴。其隐人过失,皆此类也。

通过此事,更可证明,起码在汉代,如官婢等身份低微的女子,一旦遭遇,则无处得以伸张,如果告发者,反而会遭到诋毁,称女方诬陷男方。

由此可见,妇女人身权益,虽然在律法中予以规定,但结合实际的现实情况来说,却往往得不到保护,甚至是会被忽视,乃至于可能反成罪人,根本得不到切实有效的合法保护。

一旦遭遇,便不会为人所知。

这属于封建社会的陋规,对于女性的不重视,以及律法的不完善,成为犯不受法律严惩的原因之一。

其次,同样也是因为古代律法,但却是因为法律的进步。

随着时代进步与社会变革,古人对于律法也在不断完善及修订。

到了唐朝,已对罪有明确规定,且对“和奸”,也有严厉惩戒:

《唐律疏议》:“凡和奸者,男女各徒一年半。有夫者,徒两年。强者各加一等。

从上文可看出,凡是者,男女各判徒刑一年半,而如果是女方有丈夫,则徒两年。

最后一句:“强者各加一等”,即如果是,则在此律之上,罪加一等。

结合唐朝徒刑共分为五等,从一年半到三年,可知“罪加一等”,即为,徒刑加半年,因此如果是犯,则在“和奸罪”的基础上,加半年刑期。

打比方,如果有人犯下罪,则在和奸罪的一年半徒刑上,再加半年,为两年徒刑。

当然具体判罚标准,还会视情况而定,最重者将会处以绞刑或斩刑,足以可见在保护女性权益方面,开明的大唐的确比之汉代进步许多。

再到宋朝,文化极其兴盛的朝代,对于施暴者,更是刑罚分明:

《宋刑统杂律》:“应有夫妇人被者,男子决杀,女人不坐罪”。

此律的意思,相信不难理解,如果有夫之妇被,者按律当斩,而受害女子则无罪。

同时宋律还规定:若者在女子反抗过程中被反杀,则女子同样无罪。

乃至于宋代还首创了“罪”,宋宁宗赵扩时的法令汇编,名为《庆元条法事类》,其中明文规定:

诸者,女十岁以下虽和也同,流三千里,配远恶州。未成,配五百里。折伤者,绞。

此处“诸者,女十岁以下”,同样以罪论处,流放三千里,发配边关荒芜之地。

如果是未遂者,则发配五百里。

而如果是实施者,在过程中切实伤害到女性,则不问其他,直接绞刑伺候。

由此可见,在宋朝对于的重视程度,随着社会文明的开化,也从正面体现出对于女性人身权利的逐渐重视,以及对于犯的惩罚力度,均在不断加强。

而到了明朝,罪成为罪不容殊的大罪,有明律为证:

《大明律·犯奸》:者、绞。未成者、杖一百、流三千里。奸亐十二岁以下者、虽和、同强论。

由此可以看出,在明朝时,罪已经上升到死罪的程度,如有,则处以绞刑。并且还对未遂者,也做出了具体判罚标准,即“未成者,杖一百,流三千里”,更将者,直接以罪论处,皆为“绞刑”。

虽然看似与宋律无异,但实际上宋律中对于施暴过程是否造成伤害,来判断是否该处以绞刑,而明朝是但凡,无论造成伤害与否,直接判处绞刑,尤其是在明朝的理学全面发展过后,罪更是罪不可恕,为世人所唾弃。

由此来说,严苛的刑罚为明朝女性的人身权利提供了一定保障,而理学的发扬又从道德层面对施暴者加以谴责,因此随着时代的进步与法律的不断完善,使得明朝时期的犯罪大幅减少,比之早先的唐代,甚至是汉代,皆有了大幅改善。

到了清朝,则与明朝法律基本保持一致,刑罚甚至更为具体:

《大清律例卷三十三·刑律·犯奸》:凡和奸,杖八十,有夫者,杖九十,刁奸者(无夫、有夫)杖一百。者,绞(监候)。未成者,杖一百,流三千里。(凡问,须有之状、妇人不能挣脱之情,亦须有人知闻及损伤肤体、毁裂衣服之属,方坐绞罪。若以强合以和成,犹非强也。如一人强捉,一人奸之,行奸人问绞,强捉问未成流罪。又如见妇人与人,见者因而用之,已系犯奸之妇,难以强论,依刁奸律。)奸十二岁以下者,同强论。

因此,我个人认为,除了前文所说“女性人身权利,因法律不完善得不到保护”的原因外,犯少的第二个原因则是:

因为时代的不断发展,与法律的不断完善,历朝历代对于罪的惩罚程度不断加强,所以在一定程度上,也阻扼了行为的发生,并且为古代女性提供了一定程度的法律保护。

尤其以明清两代,对于罪的惩治之严,综上可见一斑。

第三个原因,也是比较无奈,且令人心寒:

在某些时候,古人对于女性声誉的保护,大于对女性在律法中所拥有的人身权利的重视。

我相信这段话并不难理解,很多情况下,即使是现代如果发生了案,人们首先考虑的并非使犯罪分子得以严惩,反而是首先考虑受害女性的声誉问题,而选择隐瞒不报,在古代也是如此。

自古到今,女性对于的看重,可谓比之生命还要重要,援引北宋理学文献《二程遗书》所说:

又问:”或有孤孀贫穷无托者,可再嫁否?“曰:“只是后世怕寒饿死,故有是说。然饿死事极小,失节事极大!”

这段话后人予以总结,正是”饿死事小,失节事大“,由此可见古人对于失节的重视程度,至少在观念上高于生命。

(本人声明,绝无诋毁现代女性不重视名节之意,此处只论古代,望各位头条读者不要误会,谢谢。)

因此有时古代女性为了名节,会选择默不作声,即将自己的惨痛遭遇隐瞒下来,而使犯罪者逍遥法外。

此原因也让我想起了清朝时的一则案例,在道光十九年,发生于山西太原的一起“大盗奸杀案”,该案中的犯罪者不仅了同村妇女,甚至在事后将其残忍杀害,并将脚趾剁下,此案不仅惹得当地百姓民愤难平,更上达皇帝,遂命令太原府严办此事,虽然罪犯最终被斩首示众,然而为了受害妇女的名誉,其家属却拒不承认妇女被,只承认罪犯大盗有偷盗行为,为的就是防止被的事实传播出去,有损女方名誉,此后家属更难以见人。

《道咸宦海见闻录·道光十九年》:虞守住介两月,于奸杀案情毫无闻见,满欲回省。及方伯将案详结,仍不过寻常盗案耳。中丞另片奏称:“前据朔平府张某查详,风闻贡生某家有奸盗案,传问事主坚不承认。以事关两家颜面,一经公认,则乡里难以对人,是以只认盗窃;而事涉暧昧,难以刑求。今盗首已问斩枭,群盗概不免死,即使属实,罪名无可复加,应即照该府原详完结,以省拖累”等情。

“前据朔平府张某查详,风闻贡生某家有奸盗案,传问事主坚不承认。以事关两家颜面,一经公认,则乡里难以对人,是以只认盗窃。”

这段话,想必也不用我翻译了,诸位读者朋友应该都能看懂。

虽然这只是个例,但仍能看出古人对于名节的重视,在一定程度上大过受到伤害后理应获得的法律伸张。

因此在某些特殊情况下,甚至我直言说明,大多数情况下,会出于考虑女方的名誉,而隐瞒实情,上述情况还是因为比较特殊,即者本身便是江洋大盗,犯案累累,按清朝律例,理应问斩,所以最后受害者家属只承认遭到盗窃。

那如果不是江洋大盗,而是同村邻居呢?

结果可想而知。

我并非否认受害者家属会大胆揭发,但客观事实上,我们无法否认为了受害者名誉,而隐瞒案件事实的可能性,近代还有许多乡村,会发生类似的魔幻事件,即受害者遭遇以后,两家大人为了双方名誉着想,甚至还会强行将男女撮合在一起,施以婚娶之名,而以此避免外人风语。

所以我个人认为,受害者为了名誉考虑,瞒而不报,也是“犯”在古代不多的原因之一,因为事实都被隐瞒了,无人可知究竟有多少女性受到侵害,自然也无人可知有多少犯逍遥法外,不得严惩。

但无论如何,“”作为侵害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,不管是古还是今,皆为世人所不齿,势必因其残忍伤害女性的暴行,而受到全人类的唾弃与谴责!

本来还想再加一个原因,即古代男子对于自身品德的重视,如果起了色心,甚至出现过自扇耳光,试图清醒的事例,但我仔细思考了一番,认为这种情况少之又少,便不再加为原因之一。

综上所述,还是那句老话,随着时代社会与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,法律也在不断完善,并切实保障到每一个人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,虽然不得不承认,法律也有不完美,但无论如何,至少从原则性上来说,经过现代化建设以后,我国现今的法律,为了能使每一位公民的合法利益得到切实保障,结合日新月异的现实发展,也在不断修订并加以完善。

因此,遵纪守法,共创和谐社会,是我们每个人都必须遵守的首要原则。

逾越法律,实施犯罪,势必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。

尊重他人,和谐共处,才能迎接更加美好的明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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参考文献:

·《九朝律考》程树德·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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·《太平御览·良刺史下》:谢夷吾,字尧卿,山阴人。为荆州刺史,遇孝章皇帝巡狩,幸鲁阳,有诏敕夷吾入传录见囚,有亭长奸部民者,县言和奸,上意以为吏劫民何得言和。须臾,夷吾呵之曰:“亭长朱帻之吏,职在禁奸,今为恶之端,何得言和?”切让长吏治亭长罪。其所决正一县三百馀事,与上合。帝叹曰:“使诸州刺史悉如此者,朕不忧天下矣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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·《汉书・张汤传》:郎淫官婢,婢兄自言,安世曰:“奴以恚怒,诬污衣冠。”告署適奴。其隐人过失,皆此类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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·《唐律疏议》:凡和奸者,男女各徒一年半。有夫者,徒两年。强者各加一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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·《宋刑统杂律》:应有夫妇人被者,男子决杀,女人不坐罪。

·《庆元条法事类》:诸者,女十岁以下虽和也同,流三千里,配远恶州。未成,配五百里。折伤者,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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·《大明律·犯奸》:者、绞。未成者、杖一百、流三千里。奸亐十二岁以下者、虽和、同强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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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大清律例卷三十三·刑律·犯奸》:凡和奸,杖八十,有夫者,杖九十,刁奸者(无夫、有夫)杖一百。者,绞(监候)。未成者,杖一百,流三千里。

(凡问,须有之状、妇人不能挣脱之情,亦须有人知闻及损伤肤体、毁裂衣服之属,方坐绞罪。若以强合以和成,犹非强也。如一人强捉,一人奸之,行奸人问绞,强捉问未成流罪。又如见妇人与人,见者因而用之,已系犯奸之妇,难以强论,依刁奸律。)

奸十二岁以下者,同强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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·《二程遗书》又问:”或有孤孀贫穷无托者,可再嫁否?“

曰:“只是后世怕寒饿死,故有是说。然饿死事极小,失节事极大!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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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道咸宦海见闻录·道光十九年》:

虞守住介两月,于奸杀案情毫无闻见,满欲回省。及方伯将案详结,仍不过寻常盗案耳。

中丞另片奏称:“前据朔平府张某查详,风闻贡生某家有奸盗案,传问事主坚不承认。以事关两家颜面,一经公认,则乡里难以对人,是以只认盗窃;而事涉暧昧,难以刑求。今盗首已问斩枭,群盗概不免死,即使属实,罪名无可复加,应即照该府原详完结,以省拖累”等情。

樊哙一家人的下场如何

樊哙是屠夫出身,早年以卖狗肉为业,小生意还经营的有声有色。他煮出的狗肉有两大特色,一味道好,二卖相上乘,因此乡里乡亲都喜欢吃他的狗肉。但是让樊哙颇为头痛的是刘邦也喜欢吃狗肉,但是每次吃完了一抹嘴就走人,一文钱也不给。更可气的是,刘邦有的时候吃完了不但不给钱不说,临走还要拿上一块儿。后来樊哙卖肉的时候就和刘邦做起了迷藏,每当远远看到刘邦时,挑起狗肉转身就跑,刘邦则闻着狗肉味儿就追。只要让刘邦追上,他一天的辛苦就白费了,除了没赚头甚至还赔钱。

后来刘邦娶了大户人家小姐的吕雉为妻,吕雉还有一个如花似玉的妹妹,这女人不但长的好看,而且特带劲儿,天生就有流露出一股异于常人的风骚。樊哙身强体壮,本就是性情中人,当樊哙知道刘邦有这么一个招人喜欢的小姨子后,每次见了刘邦不但不躲藏了,而且让邦甩开腮帮子吃。吃完了还让刘邦给小姨子带上一些,刘邦马上就明白了樊哙的用意,没多久就和吕雉牵线搭桥,促成了樊哙的好事。婚后,吕媭为樊哙生有一子,取名樊亢。

刘邦起义后,樊哙就随着刘邦去打天下。樊哙做战特别勇猛,每次攻城都是第一个爬上城楼,然后把敌军打的四散奔逃。因此,樊哙成为刘邦手下最得力的干将,很少有人能与其匹敌。同样在鸿门宴上,刘邦性命攸关,樊哙及时冲入帐内与项羽据理力争,项羽被樊哙的英气折服,刘邦才趁机溜走。刘邦称帝不久,异姓王纷纷,樊哙又是帮着刘邦北南灭北、纵横疆场,立下战功无数。最终刘邦封樊哙为左丞相,赐舞阳侯,食邑五千四百户。樊哙拜相封侯,风光无限,之后也开始广纳妻妾,并生有庶子樊市人。

刘邦晚年病重,吕后篡权已现端倪,为了消弱吕后的外戚力量,刘邦想除掉为他卖了一辈子命的樊哙。当时正赶上刘邦的发小燕王卢绾起兵,刘邦已经派樊哙先去平叛,所以刘邦又派陈平和周勃前往战场前线诛杀樊哙,并由周勃掌管军权。陈、周二人为了给自己留有退路,只将樊哙抓捕,并没有听从刘邦命令就地处决樊哙,而是押往长安准备交由刘邦处置。结果,陈平一行还没有到达长安就传来了刘邦驾崩的消息。樊哙幸免于难,陈平和周勃转而在吕后面前邀功,事情圆满结束。

刘邦死后,刘盈即位,是为汉惠帝。但是刘盈在强势逼人的吕后压制下,只坐了六年形式上的皇帝就郁郁而终。刘盈死后,吕后不断的封分吕家子嗣,刘氏天下基本变了吕姓。公元前186年,樊哙病逝,两年后,樊哙的妻子吕媭被姐姐吕雉封为临光侯,成为了历史上第一个女侯。从此吕媭更加骄横跋扈,恣意妄为,大臣们敬而远之,敢怒不敢言。

公元前180年,吕后病故,之后吕家势力被彻底铲除,樊哙之妻吕媭被处于笞刑而死,樊哙嫡子樊亢也被处死。樊哙庶子樊市人免受诛连,并继承樊哙的舞阳侯爵位,死后被追谥荒侯,爵位由其子樊广他继承。景帝时期,樊广他舍人状告其冒领封爵,理由是樊市人体弱多病,樊广他是在樊市人的默许下由弟弟与妻子私通所生。公元前143年,汉景帝下令,将樊广他的爵位撤销,并贬为民,从此樊哙后人世代为民。为了生计,万般无奈之下,其后人又重操祖业,卖起了狗肉,据说还经营成了老字号产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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